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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8-13 09:12:29.0] 来源:

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通知


晋科函[2021]108号


各市科技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长治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西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具体内容见附件1),为做好我省2021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在我省行政辖区内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2.企业从事《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4.企业从事《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5.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二、申报时间

省科技厅集中受理各市科技局、综改示范区、长治高新区报

送的2021年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2021年9月30日。企业向所在地科技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当地通知为准。

三、申报流程

(一)注册登记

企业对照《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自我评价,符合认定条件的,登录“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http://tas.innocom.gov.cn/,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在“申报备案认定入口”进行注册登记。

(二)网上填报

注册成功后,登陆“管理平台”,按系统要求在线填写《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上传相关印证材料,确认无误后通过网络系统提交至所属地区科技主管部门。

(三)提交纸质材料

企业通过“管理平台”生成并打印《申请表》,和附件材料一起装订成册(材料要求见附件2),按要求签字盖章,报送至组织推荐单位(各市科技局、综改示范区、长治高新区)。

(四)组织推荐

各市科技部门、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长治高新区是本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组织推荐单位,对本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必要时可邀请同级商务、财政、税务、发改等部门共同参与。在落实疫情防控要求的情况下,可根据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组织推荐单位出具推荐汇总表(见附件3,一式一份),连同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二份)报送至省科技厅。同时,各组织推荐单位在“管理平台”中将企业网上申报材料在线提交到省科技厅,提交的企业清单必须与《推荐汇总表》一致。

四、有关要求

1.各地要高度重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建立和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积极主动会同当地商务、财政、税务、发展改革部门做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相关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做好对申报企业的业务指导与培训,确保申报认定工作有序开展。

2.申报企业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作出承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并按照有关政策严肃处理。各组织推荐单位要切实强化责任,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防止弄虚作假。

3.对已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各地科技部门会同同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做好跟踪服务和监督管理,引导企业及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企业,如不再符合认定条件,及时提请省科技厅会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进行处理。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省科技厅前沿处:司文斌   孙建红

电话:0351-4033005

材料报送地址:太原市滨河西路南段129号双创基地A座1116室。

 

    附件:1. 山西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2. 申报材料要求

    3. 2021年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推荐汇总表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
2021年8月9日


附件1

山西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发展,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和《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辖区内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

第三条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依法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四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及管理工作。

第五条 通过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自认定文件下发

之日起资格有效期为三年。到期不提出认定申请或审查不合格

的,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六条 通过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可持相关认定文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事宜。

第三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七条 申请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从事的业务应属于下列范围:  (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  (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等。  (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四)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包括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数据服务等。

(五)研究开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究和实验开发服务、工业设计服务、知识产权跨境许可与转让等。

(六)文化技术服务:包括文化产品数字制作及相关服务和文化产品的对外翻译、配音及制作服务等。

(七)中医药医疗服务:包括中医药医疗保健及相关服务等。

具体适用范围见附件。

第八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在我省行政辖区内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企业从事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四)企业从事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五)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当年总收入的3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范围内的服务业务,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第九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一)在线注册。自我评价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企业,本着自愿原则,登录“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http://tas.innocom.gov.cn)进行注册登记。

(二)发布通知。由省科技厅发布年度申报通知,明确具体的申报材料要求及受理截止时间。

(三)企业申报。企业按要求在线填写《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及上传相关佐证材料(企业技术实力或研发能力、职工学历、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及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情况等),并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在线填报完毕后,将加盖企业公章的纸质材料报至省科技厅。

(四)专家评审。省科技厅会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在专家库中抽取5名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联合评审,填写《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专家评价表》,提出评审意见。

(五)公示、公告与备案。通过评审的企业名单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省科技厅牵头对相关问题进行核查,核查属实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省科技厅会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联合发文公告认定结果。同时将认定企业名单及有关情况通过科技部“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备案。

(六)核发证书。通过备案企业由科技部火炬中心给予备案(证书)编号,由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联合向认定企业颁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应提请省科技厅组织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取消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向社会公告并在“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备案。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对经认定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做好跟踪管理,对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企业,如不再符合认定条件,应及时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第十二条 对已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1)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2)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后,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

(3)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认定条件,或未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的。

第十三条 对发现确属提供虚假信息的,两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第十四条 认定通过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须在商务部“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服务外包信用管理应用)”中填报企业基本信息,按时报送数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


附件

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

 

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

(一)软件研发及外包

类  别

适用范围

软件研发及开发服务

用于金融、政府、教育、制造业、零售、服务、能源、物流、交通、媒体、电信、公共事业和医疗卫生等部门和企业,为用户的运营/生产/供应链/客户关系/人力资源和财务管理、计算机辅助设计/工程等业务进行软件开发,包括定制软件开发,嵌入式软件、套装软件开发,系统软件开发、软件测试等。

软件技术服务

软件咨询、维护、培训、测试等技术性服务。

(二)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

类  别

适用范围

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设计

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产品设计以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等。

测试平台

为软件、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的开发运用提供测试平台。

(三)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

类  别

适用范围

信息系统运营和维护服务

客户内部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桌面管理与维护服务;信息工程、地理信息系统、远程维护等信息系统应用服务。

基础信息技术服务

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IT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心、托管中心、安全服务、通讯服务等基础信息技术服务。

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

类  别

适用范围

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

为客户企业提供内部管理、业务运作等流程设计服务。

企业内部管理服务

为客户企业提供后台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审计与税务管理、金融支付服务、医疗数据及其他内部管理业务的数据分析、数据挖掘、数据管理、数据使用的服务;承接客户专业数据处理、分析和整合服务。

企业运营服务

为客户企业提供技术研发服务、为企业经营、销售、产品售后服务提供的应用客户分析、数据库管理等服务。主要包括金融服务业务、政务与教育业务、制造业务和生命科学、零售和批发与运输业务、卫生保健业务、通讯与公共事业业务、呼叫中心、电子商务平台等。

企业供应链管理

服务

为客户提供采购、物流的整体方案设计及数据库服务。

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适用范围

知识产权研究、医药和生物技术研发和测试、产品技术研发、工业设计、分析学和数据挖掘、动漫及网游设计研发、教育课件研发、工程设计等领域。

 

 

 

 

 

 

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

 

 一、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适用范围

信息系统集成服务

系统集成咨询服务;系统集成工程服务;提供硬件设备现场组装、软件安装与调试及相关运营维护支撑服务;系统运营维护服务,包括系统运行检测监控、故障定位与排除、性能管理、优化升级等。

数据服务

数据存储管理服务,提供数据规划、评估、审计、咨询、清洗、整理、应用服务,数据增值服务,提供其他未分类数据处理服务。

二、研究开发和技术服务

研究和实验开发服务

物理学、化学、生物学、基因学、工程学、医学、农业科学、环境科学、人文地理科学、经济学和人文科学等领域的研究和实验开发服务。

工业设计服务

对产品的材料、结构、机理、形状、颜色和表面处理的设计与选择;对产品进行的综合设计服务,即产品外观的设计、机械结构和电路设计等服务。

知识产权跨境许可与转让

以专利、版权、商标等为载体的技术贸易。知识产权跨境许可是指授权境外机构有偿使用专利、版权和商标等;知识产权跨境转让是指将专利、版权和商标等知识产权售卖给境外机构。

 

 

三、文化技术服务

文化产品数字制作及相关服务

采用数字技术对舞台剧目、音乐、美术、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资源等文化内容以及各种出版物进行数字化转发和开发,为各种显示终端提供内容,以及采用数字技术传播、经营文化产品等相关服务。

文化产品的对外翻译、配音及制作服务

将本国文化产品翻译或配音成其他国家语言,将其他国家文化产品翻译或配音成本国语言以及与其相关的制作服务。

四、中医药医疗服务

中医药医疗保健及相关服务

与中医药相关的远程医疗保健、教育培训、文化交流等服务。

 

附件2

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报材料编制要求

1. 申报企业在“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http://tas.innocom.gov.cn/)在线生成打印《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与相关附件材料合订成册,各种附件材料分类置于申请表之后。

2. 所有纸质材料需按要求顺序装订,编制总目录,逐页编制页码,并在每一部分的标志页上加分目录,标志页用彩页。

3. 纸质材料书脊上注明企业名称。所有支撑材料首页加盖单位公章,全套材料加盖骑缝章。

二、材料清单及装订顺序

1、总目录;

2、《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在线打印、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3、企业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论述(不少于1000字。可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研发活动情况、企业提供服务和经营管理情况等);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5、经有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2020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须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明确当年服务外包收入总额以及离岸服务外包收入总额);

6、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包括基础信息表、主表及应填报的所有附表);

7、企业工作场所证明复印件(企业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并加盖企业公章);

8、2020年度企业职工人数说明,明确大专以上学历员工占企业员工人数比例;企业员工花名册(注明员工学历结构、工作岗位等情况),2020年3、6、9、12共4个月份的企业员工个人所得税缴纳人数截图或员工社保缴纳人数证明材料(只需汇总数,加盖企业公章)

9、企业2020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收入证明材料。企业2020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收入以及离岸外包收入情况表(按项目或合同逐项列出,形成汇总表);企业2020年度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开发(委托、合作)合同(协议书)以及合同明细、结算单据等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企业2020年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50%以上)的票据复印件;企业2020年从事离岸外包业务的外汇收入(占企业当年全部收入35%以上)的银行结汇或外汇收入核销票据复印件

10、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或研发能力佐证材料:企业可视情况提供企业或产品的获奖(资质)证书、知识产权证书、客户评价证明、研发机构建设情况、产学研合作情况等材料复印件。

11、企业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